关于开展深圳市“帮扶救助进军营”活动的通知
驻深各部队:
为进一步加大对驻深部队官兵的解困帮扶力度,让驻深部队官兵能够切实共享深圳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深圳市双拥办、深圳警备区政治部定于今年出台《驻深部队官兵特殊困难救助帮扶暂行办法》(附件1),对驻深部队特殊困难官兵进行救助帮扶。现就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战略部署,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积极开辟我市实事拥军工作新途径,通过对驻深部队特困官兵及其直系亲属进行救助帮扶,探索建立对驻深部队特困官兵实施救助帮扶的长效机制,积极帮助广大官兵排忧解难,实现军人社会救助与军人优抚保障的衔接,不断提高驻深部队综合保障能力,服务和推动军民融合式发展。
二、活动内容
根据《驻深部队官兵特殊困难救助帮扶暂行办法》,对驻深部队服现役军人及其直系亲属实施生活、医疗、负伤救助和牺牲慰问。
三、组织实施
本次活动由深圳市双拥办、深圳警备区政治部主办,深圳市拥军优属基金会承办。
(一)申请材料收集与审核
1.申请人向所在部队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各部队收集整理本单位符合条件的特困官兵材料,提出书面意见送市拥军优属基金会(联系人:刘卓雅,联系电话:82485245、13632921803)。
3.市拥军优属基金会对各部队上报材料进行登记、建档,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审,提出经费发放意见报市双拥办。
4.市双拥办汇总审核申请材料,定期召集“驻深部队官兵特殊困难救助帮扶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由市双拥办、深圳警备区政治部、驻深部队有关牵头单位领导组成。
(二)经费发放
评审通过后,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将救助金转入申请人账户。评审和发放原则上每季度集中进行一次,特殊情况可组织专项评审和发放。
此外,为扩大活动的影响力,增强救助帮扶的社会效益,定于“八一"前夕,举办一次“帮扶救助进军营"救助金集中发放仪式。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帮扶救助进军营"活动是我市在新形势下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推进实事拥军工作,促进军民融合式发展的具体举措。各部队要切实加强活动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指派专人跟踪落实。要对照帮扶救助范围和条件,做好本单位特困官兵的调查摸底工作,及时掌握特困官兵情况,以此次活动为契机,探索建立对特困官兵救助帮扶的长效机制。
(二)注重宣传推广。要利用多种渠道,加强活动的宣传报道,形成示范和带动效应,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拥军优属氛围,切实将“帮扶救助进军营"活动打造成为稳定军心、巩固国防、提高部队战斗力的和谐工程,打造成为我市双拥工作新的品牌和亮点。
(三)强化审查监督。各单位要对照帮扶救助标准,认真核实、严格把关,落实监督机制,保证活动的公开、公正、透明,确保帮扶救助工作的准确性和严肃性。市双拥办、深圳警备区政治部将定期会同军地有关部门对帮扶救助经费申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附件:
1、驻深部队官兵特殊困难救助帮扶暂行办法
2、驻深部队官兵特殊困难救助帮扶项目申请表
2014年6月
附件1:
驻深部队官兵特殊困难救助帮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拥军优属工作,构建和谐的军政军民关系,实现军人社会救助与军人优抚保障的衔接,让驻深部队官兵共享深圳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助对象为驻深部队服现役军人及其直系亲属。
第三条 救助范围。
(一)军人家庭因重大变故或因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申请生活救助金。
(二)军人或直系亲属因患以下重大疾病,发生自负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上,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申请医疗救助金:
1.癌症;2.脑溢血、脑中风引起偏瘫;3.重症帕金森氏症、重症老人痴呆症;4.急性心肌梗塞、重症肺心病;5.重症肺气肿;6.慢性肾功能衰竭;7.重症糖尿病;8.失代偿期肝硬化;9.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病;10.重大器官移植及重大外科手术(包括肾、心脏、肝、肺、骨髓、胰腺等);11.重症病毒性肝炎、重症肺结核;12.其他重大疾病。
(三)因执行战斗、抢险救灾、训练等任务造成严重受伤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可申请负伤救助金。
(四)因战、因公牺牲的,对其家属发放牺牲慰问金。
上述四类情况发生后,2年内申请有效。
第四条 救助标准。
(一)符合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家庭为单位可申请一次性生活救助金,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3000元;
(二)符合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医疗救助金的救助标准为医疗费用自负部分的30%,累计最高资助金额为3万元;
(三)符合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给予一次性负伤救助金5000元至10000元;
(四)符合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的,给予一次性牺牲慰问金5万元。
第五条 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部队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驻深部队官兵特殊困难救助帮扶项目申请表》一式二份。
2.申请人或直系亲属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救助对象为驻深部队服现役军人直系亲属的,应提供与军人关系的证明
材料。
3.申请生活救助金的,应提供家庭因重大变故或因自然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证明材料;申请医疗救助金的,应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单据复印件(核对原件);申请负伤救助金的,应提供《残疾军人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4.申请人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复印件。
(二)申请人所在部队审核申请资料,出具书面意见。
(三)市双拥办汇总申请资料,定期召集“驻深部队官兵特殊困难救助帮扶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由市双拥办、深圳警备区政治部、驻深部队有关牵头单位领导组成。
(四)评审通过后,按照财务相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将救助金转入申请人账户。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双拥办和深圳警备区政治部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第七条 本办法从2014年6月起实施。
附件2:
驻深部队官兵特殊困难救助帮扶项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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