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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拥军优属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深圳市拥军优属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 广东省 。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动员社会力量,支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 深圳市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A座1317室 ,邮政编码:518029。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单位是 深圳市民政局 。


第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募捐、资助、投资、涉外活动和设立专项基金时,提前15个工作日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设立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及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条 本基金会接受日常性捐赠的信息,在收到捐赠后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披露;接受重大捐赠的信息,在收到捐赠款物后即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募集接受和管理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团体机构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二)按照国家金融政策规定进行资本运作,使所管理的基金和资产保值增值;


(三)资助开展有益于双拥优抚安置事业的各项工作和活动;


(四)为推动双拥工作的理论研究提供资助;


(五)表彰奖励为双拥优抚安置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六)开展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条 本基金会由 13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4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十二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指导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指导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三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遵守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参与决策不当致使本基金会财产受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七)理事成员1年内不履行理事责任,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3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指导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一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4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社会募捐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项目资助:


(1)资助开展有益于双拥优抚安置事业的各项工作和活动;


(2)为推动双拥工作的理论研究提供资助;


(3)奖励为双拥优抚安置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4)开展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公益活动是指:


(一)一次性涉及资金超过10万元的资助项目或投资活动;


(一)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著名人士向基金会捐款50万元以上;


(二)固定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获取利息,额度在500万元以上;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对指定捐赠用途的剩余财产,经与捐赠人(或其受益人)协商,用于捐赠人指定的公益目的;


(二)捐赠给符合基金会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和项目;


(三)捐赠给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等。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3年4月24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基金会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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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 2021年3月5日,基金会注资百万,成立红星关爱互助基金
  • 2021年3月19日,基金会在拥军优抚中心隆重举行第四届三次理事会暨2020年度总结表彰大会
  • 2021年7月27日,基金会主办的“八一”慰问海训部队暨健康大礼包赠送仪式在某海训部队营区进行
  • 2021年8月28日,牵手“最可爱的人”!基金会携手珍爱网举办特区青年军地交友学习会

2020年

  • 2020年3月11日,基金会联合深圳广药医药公司向75620部队赠送防疫物资价值23万元
  • 2020年5月15日,基金会举行向西双拥基金签约捐赠仪式
  • 2020年6月5日,基金会举行深圳市退役军人“暖心行动”暨“暖战友,送光明”项目启动仪式
  • 2020年7月27日,基金会慰问团赴汕尾海训基地走访慰问驻深某部海训官兵

2019年

  • 2019年8月13日,深圳市拥军优属基金会﹒华厦光明基金捐赠仪式
  • 2019年4月21日,深圳市拥军优属基金会举行 “双拥事业,你我同行” 双拥文化专项基金授牌仪式
  • 2019年7月5日,深圳市拥军优属基金会前往31627部队进行“八一”慰问
  • 2019年7月26日,深圳市拥军优属基金会成立基金会服务中心

2018年

  • 2018年9月19日,基金会“致敬老兵 呵护眼睛”复明援助项目启动仪式现场
  • 2018年8月28日,深圳市拥军优属基金会举办特困优抚对象座谈会
  • 2018年11月2日,召开驻深部队特困官兵帮扶救助第十次评审会议
  • 2018年12月4日,基金会携手中国人寿保险深圳分公司举行“保险送新兵”活动,向31627部队全体新兵赠送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7年

  • 2017年7月28日,基金会举办《深圳双拥》年度人物推选活动
  • 2017年7月6日,市拥军优属基金会与市红荔书画馆共建“文化拥军基地”
  • 2017年9月8日,市双拥办慰问省公安边防总队文工团
  • 2017年11月24日,召开驻深部队特困官兵帮扶救助第八次评审会议

2016年

  • 2016年8月30日,基金会举办2016年深圳市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启动仪式
  • 2016年5月24日,成立深圳市拥军优属基金会·复退军人复明基金
  • 2016年7月18日,基金会承接“宝安区最美军人评选活动”
  • 2016年,基金会被评为“省爱国拥军模范单位”

2015年

  • 2015年7月25日,市民双拥办、基金会、市慈善会联合主办“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爱心献给最可爱的人”公益拍卖活动
  • 2015年7月16日,基金会成立了3个冠名基金:退役军人创业基金、退役军人帮扶基金和工程兵复明基金。
  • 2015年10月26日,深圳市拥军优属基金会·中艺馨书画院文化拥军基地挂牌成立
  • 2015年11月26日,基金会举行 “2015年深圳市退役士兵专场招聘会暨特困重点优抚对象救助金发放仪式”

2014年

  • 2014年7月31日,由市双拥办主办,基金会承办的“深圳市军地双拥共建百对行暨特困官兵帮扶救助”活动在某部举行启动仪式
  • 2014年6月,基金会按照市双拥办的要求,承接“驻深部队特殊困难官兵帮扶救助项目”
  • 2014年8月,深圳市拥军优属基金会创办的《深圳双拥》杂志正式发行
  • 2014年,基金会按照市委党组会议要求,承接参战退役人员及重点优抚对象“养老保险补贴和公益性服务津贴”发放项目

2013年

  • 2013年4月24日,深圳市拥军优属基金会在驻港部队教导团首设训练奖励基金
  • 2013年1月6日,基金会开展“走进军营”活动
  • 2013年2月23日,基金会慰问团举行“庆元宵走边防慰问新兵”活动启动
  • 2013年5月14日,基金会举行重点优抚对象救助金发放仪式

2012年

  • 2012年7月31日,基金会获得“深圳市爱国拥军模范单位”称号
  • 2012年,6月24日,基金会开展军事日活动
  • 2012年11月23日,基金会刘勇理事长向一等功战士赠送慰问金
  • 2012年11月,深圳市拥军优属基金会按照省民政厅要求,完成社会组织确认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申请工作

2011年

  • 2011年10月24日,基金会文化育警示范点揭幕仪式在南坪检查站举行
  • 2011年7月11日,基金会举行“迎大运,庆八一慰问座谈会”活动
  • 2011年6月3日,深圳市拥军优属基金会“大运”前夕慰问一线消防官兵座谈会
  • 2011年11月23日,基金会慰问驻深边防部队座谈会
捐助支持

线下捐款:

银行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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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宁波银行深圳罗湖支行

帐号:731001220001662550004

开户行行号:313584003079

邮局捐款

单位名称:深圳市拥军优属基金会

地  址:深圳市龙华区致远北路深圳军供站701

邮编:518000

备注:请您在捐款时在汇款附言栏指定用途,如果您未指定,我们会根据需求将您的捐款用于本基金会公益项目资助活动。
如需捐赠收据,可与秘书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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