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拥军优属基金会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拥军优属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资助管理工作,确保资助资金合法、合规、高效使用,切实保障受资助对象的合法权益,实现基金会的宗旨和目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面向符合章程规定的优抚对象、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及其家属等(以下简称“受资助对象”)提供的各类资助活动。
第三条 资助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资助标准、程序公开透明,确保资助机会公平。
(二)精准有效:资助项目应符合基金会宗旨,资金用于最需要扶持的领域和对象,注重社会效益。
(三)规范管理: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申请、评审、协议签订、拨付、监督和反馈。
(四)监督问责: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二章 资助申请与评审
第四条 基金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资金情况,确定资助方向、范围和标准,并通过适当渠道发布资助信息。
第五条 符合资助条件的对象可按要求提交资助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基金会项目部负责受理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
第六条 基金会设立评审小组或委托相关专家,对通过初审的申请进行评审。评审应综合考虑申请对象的困难程度、需求紧迫性、资助项目的可行性及预期效果等因素。
第七条 评审结果报基金会理事会或授权机构审批。审批通过后,确定最终受资助对象及拟资助金额。
第三章 资助协议签订
第八条 基金会在提供资助前,应与受资助对象或其法定监护人/代理人签订书面《资助协议》。
第九条 《资助协议》应明确约定以下主要内容:
(一)资助方(基金会)与受资助方的基本信息;
(二)资助事由及目的;
(三)资助方式(如现金、实物、服务等);
(四)资助数额(金额或实物价值);
(五)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必须明确、具体,限定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目的,禁止挪作他用;
(六)资助款项的拨付时间和方式;
(七)受资助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基金会的监督权利;
(九)违约责任;
(十)协议变更、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资助协议》由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基金会公章。受资助对象应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代理人签字确认。
第四章 资助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十一条 基金会财务部应根据生效的《资助协议》约定,及时、准确办理资助资金的拨付手续。资助资金原则上应直接用于协议约定的用途,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次性拨付或分期拨付方式。
第十二条 受资助对象应严格按照《资助协议》约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资助资金,并应妥善保管与资金使用相关的票据、证明等材料。
第十三条 受资助对象有义务配合基金会对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检查。监督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要求受资助对象定期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不定期对受资助对象进行电话访谈或实地探访;
(三)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评估。
第十五条 受资助对象应按照协议约定,主动、及时地向基金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
第六章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可与受资助对象协商变更或解除《资助协议》:
(一)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履行已无必要;
(二)受资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或需求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原资助条件;
(三)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或解除;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以变更或解除协议的情形。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有权单方解除《资助协议》,并根据情况追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
(一)受资助对象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资金,存在挪用、滥用、浪费等情形;
(二)受资助对象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获得资助;
(三)受资助对象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基金会的监督检查;
(四)受资助对象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八条 协议变更或解除时,基金会项目部应提出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据,报理事会或授权机构批准后执行。协议解除的,应书面通知受资助对象,并明确资金追回等后续处理事宜。
第七章 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资助协议》约定的受资助对象,基金会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暂停拨付后续资助款项;
(三)终止资助,解除协议;
(四)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拨付的资助资金;
(五)将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在一定期限内不再接受其新的资助申请;
(六)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在资助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据基金会内部管理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深圳市拥军优属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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