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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拥军优属基金会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拥军优属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资助管理工作,确保资助资金合法、合规、高效使用,切实保障受资助对象的合法权益,实现基金会的宗旨和目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面向符合章程规定的优抚对象、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及其家属等(以下简称“受资助对象”)提供的各类资助活动。


第三条 资助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资助标准、程序公开透明,确保资助机会公平。

(二)精准有效:资助项目应符合基金会宗旨,资金用于最需要扶持的领域和对象,注重社会效益。

(三)规范管理: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申请、评审、协议签订、拨付、监督和反馈。

(四)监督问责: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二章 资助申请与评审


第四条 基金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资金情况,确定资助方向、范围和标准,并通过适当渠道发布资助信息。


第五条 符合资助条件的对象可按要求提交资助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基金会项目部负责受理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


第六条 基金会设立评审小组或委托相关专家,对通过初审的申请进行评审。评审应综合考虑申请对象的困难程度、需求紧迫性、资助项目的可行性及预期效果等因素。


第七条 评审结果报基金会理事会或授权机构审批。审批通过后,确定最终受资助对象及拟资助金额。


第三章 资助协议签订


第八条 基金会在提供资助前,应与受资助对象或其法定监护人/代理人签订书面《资助协议》。


第九条 《资助协议》应明确约定以下主要内容:

(一)资助方(基金会)与受资助方的基本信息;

(二)资助事由及目的;

(三)资助方式(如现金、实物、服务等);

(四)资助数额(金额或实物价值);

(五)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必须明确、具体,限定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目的,禁止挪作他用;

(六)资助款项的拨付时间和方式;

(七)受资助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基金会的监督权利;

(九)违约责任;

(十)协议变更、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资助协议》由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基金会公章。受资助对象应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代理人签字确认。


第四章 资助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十一条 基金会财务部应根据生效的《资助协议》约定,及时、准确办理资助资金的拨付手续。资助资金原则上应直接用于协议约定的用途,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次性拨付或分期拨付方式。


第十二条 受资助对象应严格按照《资助协议》约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资助资金,并应妥善保管与资金使用相关的票据、证明等材料。


第十三条 受资助对象有义务配合基金会对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检查。监督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要求受资助对象定期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不定期对受资助对象进行电话访谈或实地探访;

(三)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评估。


第十五条 受资助对象应按照协议约定,主动、及时地向基金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


第六章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可与受资助对象协商变更或解除《资助协议》:

(一)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履行已无必要;

(二)受资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或需求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原资助条件;

(三)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或解除;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以变更或解除协议的情形。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有权单方解除《资助协议》,并根据情况追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

(一)受资助对象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资金,存在挪用、滥用、浪费等情形;

(二)受资助对象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获得资助;

(三)受资助对象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基金会的监督检查;

(四)受资助对象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八条 协议变更或解除时,基金会项目部应提出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据,报理事会或授权机构批准后执行。协议解除的,应书面通知受资助对象,并明确资金追回等后续处理事宜。


第七章 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资助协议》约定的受资助对象,基金会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暂停拨付后续资助款项;

(三)终止资助,解除协议;

(四)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拨付的资助资金;

(五)将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在一定期限内不再接受其新的资助申请;

(六)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在资助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据基金会内部管理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深圳市拥军优属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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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深圳市拥军优属基金会

地  址:深圳市龙华区致远北路深圳军供站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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