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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拥军优属基金会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拥军优属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的捐赠活动,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和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基金会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公益事业捐赠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支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

第三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遵循合法、自愿、无偿的原则,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本基金会拥有公开募捐资格,并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免税资格。

第四条 本基金会接受的捐赠财产包括现金捐赠和物资捐赠。捐赠人可进行非限定性捐赠(不指定具体用途)或限定性捐赠(指定具体用途)。捐赠人可捐赠现金设立专项基金,用于特定服务对象或项目。

第五条 捐赠财产应当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本基金会严格尊重捐赠人意愿,按照协议约定使用捐赠财产。


第二章 捐赠的接受


第六条 接受现金捐赠:

(一)捐赠人可通过银行转账、线上支付、现场交付等合法方式进行捐赠。

(二)基金会在收到捐赠后,应向捐赠人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三)大额捐赠或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必须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第七条 接受物资捐赠:

(一)基金会对拟接收的物资捐赠进行必要性评估,确认其符合基金会宗旨、具备使用价值且质量符合标准。

(二)捐赠物资的价值,以捐赠方提供的公允价格凭据为准,或由双方协商确定,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承担方式应在协议中约定。

(三)接收物资时,应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填写《物资捐赠接收单》,双方签字确认。

第八条 设立专项基金:

(一)捐赠人捐赠较大额现金(具体额度由理事会另行规定)可申请设立以捐赠人命名或指定用途的专项基金。

(二)设立专项基金需由捐赠人与本基金会签订专项基金设立及管理协议,明确专项基金的名称、宗旨、使用范围、管理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

(三)专项基金是本基金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财务由本基金会统一管理,专账核算,并接受本基金会的全面监管。

第九条 签订捐赠协议:

(一)对于限定性捐赠、大额捐赠或捐赠人要求签订协议的,本基金会均应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二)捐赠协议应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1. 捐赠人、基金会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2. 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交付时间及方式;

3. 捐赠财产的具体用途和使用方式(包括设立专项基金的具体规则);

4. 捐赠人的权利(如查询、监督、冠名等)和基金会的义务;

5. 项目管理费用的列支约定;

6. 协议的变更、解除条件和争议解决方式;

7.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捐赠财产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 本基金会对捐赠财产实行统一管理,分类核算。

(一)现金捐赠必须全部进入本基金会指定银行账户,纳入财务统一管理。

(二)物资捐赠应建立完善的库存台账,定期盘点。

(三)专项基金资金应独立设账,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必须符合基金会宗旨和捐赠协议约定。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走访慰问深圳市驻军官兵及家属、广大优抚对象;

(二)对遭遇特殊困难的军人军属、优抚对象提供经济救助;

(三)帮助退役军人、军属就业创业;

(四)开展支持部队建设的公益资助项目;

(五)组织开展军地联谊、双拥宣传等活动;

(六)对在拥军优属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七)符合基金会宗旨及捐赠协议约定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限定性捐赠(含专项基金)必须严格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如确需改变用途,须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非限定性捐赠由本基金会根据理事会决议,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控制项目管理费用。捐赠协议中可约定列支不超出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用于项目实施的人力、行政等成本。


第四章 专项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的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小组)可由捐赠方代表和本基金会代表共同组成,负责该专项基金的使用决策建议,并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的运作和资金使用情况,应定期向捐赠人报告,并接受本基金会的内部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的存续期限、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处理方式,应在专项基金协议中予以明确。终止后,剩余财产经捐赠人同意后,用于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其他公益项目。


第五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官方网站、年度报告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接收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定期向捐赠人反馈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和管理报告。对于重大捐赠项目,应提交专项执行报告。

第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其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深圳市拥军优属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捐助支持

线下捐款:

银行捐款

户名:深圳市拥军优属基金会

开户银行:宁波银行深圳罗湖支行

帐号:731001220001662550004

开户行行号:313584003079

邮局捐款

单位名称:深圳市拥军优属基金会

地  址:深圳市龙华区致远北路深圳军供站701

邮编:518000

备注:请您在捐款时在汇款附言栏指定用途,如果您未指定,我们会根据需求将您的捐款用于本基金会公益项目资助活动。
如需捐赠收据,可与秘书处联系。

关于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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